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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请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请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将审核材料转注册安监科或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安监科或市场监督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制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交申请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督处对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药品安全监管处:0731-8633368,药品市场监督处:0731-8633349。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进行监督。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室监督电话 :0731-8633373。 附件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样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编号: - -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持证单位邮寄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寄件单位名称││ ├──────┼───────────────────────────────────┤ │寄件单位地址││ ├──────┼───────────────────────────────────┤ │收件单位名称││ ├──────┼───────────────────────────────────┤ │收件单位地址││ ├──────┴─────────┬─────────────────────────┤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 │投 寄 期 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 │寄件单位交寄人││身份号码││ ├───────────┴─────────┴─────────┴──────────┤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 │ 品名 │规格│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 └───────────┴──────────────┴─────────┴─────┘ 本表由发证机关盖章有效(注销空白栏) 注:1、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存档一份;邮政营业机构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2、邮寄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邮政营业机构、企业收存证明1年备查。 4、本证明盖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专用章”后生效,一证一次有效。 ………………………..第一联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样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编号: - -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持证单位邮寄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