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法[2006]1号
【颁布时间】 2006-03-09
【实施时间】 2006-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章 《医疗广告证明》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发布的医疗广告必须与《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四)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七)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八)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九)宣传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十)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十一)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十二)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十三)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第十四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与媒体类别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广告证明》;在有效期满后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出借、出卖。
  
  第十六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广告,在本市媒体发布后十日内,申请人应将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送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主要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取得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
  
  (三)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
  
  (四)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五)在外省市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
  
  医疗机构被撤销《医疗广告证明》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九条 取得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一)《医疗广告证明》涉及的相关诊疗活动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停止的;
  
  (二)歇业的;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被撤销《医疗广告证明》的;
  
  (五)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医疗广告内容、媒体类别,已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的。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发放、撤销、注销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资料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
  
  附表一
  
  《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
  
  编号—————
  
  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医疗广告内容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诊疗方法----------------------
  
  从业医师姓名----------------
  
  诊疗时间------------------------
  
  医疗机构通信和交通方式------------------
  
  三、拟刊播的媒体----------------------
  
  四、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区(县)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卫生局
  
  年 月 日
  
  注:1、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及有关资料;
  
  (3)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