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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68号
【颁布时间】 2006-03-07
【实施时间】 2006-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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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被许可人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
  
  2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并经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审批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品名称虽已经过行业主管机关的审批,但如果该名称在使用时发挥了商标的功能,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25、将权利人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同一权利人另一种商品的另一注册商标后再出售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将权利人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同一权利人另一种商品的另一注册商标后再出售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26、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27、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28、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该商标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通用化的,他人使用该商标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29、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将外观设计、作品或者其中一部分注册为商标的,能否依据商标权禁止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侵犯。但如他人将与原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外观设计或者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30、能否以被控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被控侵权人在有关媒介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31、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人从未使用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人从未使用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以及侵权商品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32、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能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33、如何认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34、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影响未备案的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注册商标的转让也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间,转让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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