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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68号
【颁布时间】 2006-03-07
【实施时间】 2006-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接上页]

  35、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能否作为原告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商标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商标侵权行为无权起诉。但是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予受让人对商标侵权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36、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37、什么情况下,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的,应予受理。
  
  38、商标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未经授权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并经核准公告的,应如何处理?
  
  商标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者未经授权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返还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也可以针对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9、他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并经核准公告的,应如何处理?
  
  他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针对此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返还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也可以针对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40、被他人擅自转让的注册商标又通过正常商业交易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该第三人能否取得商标权?
  
  擅自转让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标权。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该商标权。
  
  注:
  
  1、如非特别指明,本解答中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2、本解答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解释。
  
  3、本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4〕48号)同时废止,本解答施行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与本解答矛盾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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