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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市国资委依法核定,其来源有: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在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成员为5-9人,由市国资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理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监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负责人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和重组; (三)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 (五)设立全资子企业; (六)向境外投资; (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申请破产; (八)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总资产在3亿元以下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 (四)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资产损失核销涉及出资人权益的; (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八)职工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方案; (九)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有形资产或者购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五)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六)选聘的法律顾问和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八)本企业设立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及下属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 (九)资产负债率已超过60%,或者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累计发生的借款已达到2亿元后,新发生借款累计每增加5000万元; (十)捐赠企业资产;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