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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 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形式、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 职工安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来源和解决渠道、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4. 资产处理。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5. 债权债务处理。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7. 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8.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改制方案附件 1. 企业发展规划。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 2. 改制企业的审计与评估报告。 3. 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4. 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个人资信公证等)和基本情况。 5. 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6.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7.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8. 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意见。 9.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制定改制方案的其他要求 1. 制订改制方案拟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条件;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集或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征集。 2.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且该企业已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对改制出具法律意见。 3. 建立企业改制方案论证制度。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须对改制方案组织论证,并按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改制方案。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进行内部论证。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改制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由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在招标范围内聘请。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已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四)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市国资委核准。 (五)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标准要以资产评估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五、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性技术等其他因素。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三)通过招投标产生两个以上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时,由市国资委评标委员会综合产业关联度、企业实力、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按法定程序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