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劳社监字[2006]45号
【颁布时间】 2006-02-27
【实施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8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现将《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06年是实施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于完成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确立的发展目标有重要意义。今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按照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坚决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工作目标
  
  (一)全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总数达到2600件以上,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均办案6件以上。
  
  (二)认真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以上。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达到100%,确保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年检要做到应检尽检,不走过场。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纠正率达到100%。
  
  (五)认真完成劳动保障部和省厅统一部署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按时报送检查结果。
  
  (六)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
  
  1、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查处违法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2、办案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程序;
  
  3、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准确、证据充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4、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要按规定时间完成;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上报备案;
  
  6、行政复议无撤销或变更,行政诉讼无败诉,无行政执法错案。
  
  (七)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省厅举办的培训班,新上岗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2、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配齐监察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应占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3、按规定的时间,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年报、半年报要有统计分析材料;
  
  4、使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案卷归档完整、规范。
  
  三、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按照劳动保障部的部署,积极开展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正确处理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关系。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种专项检查,除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统一布置的专项检查外,不准乱检查。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执法程序,不准刁难企业。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准乱处罚。处罚依据、标准、程序要公开,应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标准,原则上应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吉劳社监字〔2005〕335号)执行。
  
  2、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今年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坚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今年不发生新的拖欠。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已经建立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没有建立的地区,要抓紧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建立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按照《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吉劳社监字〔2005〕227号)要求,在所有的建筑工地悬挂两个须知告示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有监察员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发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