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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应按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文书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四、卷宗装订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十九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20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其中办案过程材料和主要证据材料列入第一卷,其他证据材料按顺序装订证据卷,案号相同。 第二十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五、卷宗归档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承办监察员应将案件全部文书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排列,并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二十二条 案卷归档时,卷内文书材料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由立卷人、检查人分别签名,注明立卷时间。 第二十三条 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号、案卷号、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证物材料,能附卷的随卷归案。不便附卷的证物作为实物档案另行管理,同时应拍摄照片并编制说明,注明证物名称、数量、主要内容等归入同案案卷。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分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A类)和“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B类)两类。A类案卷保管期限为定期15年,B类案卷保管期限为定期8年。档案保管期限,从结案时间的下一年起算。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从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六条 归档后的案卷,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排序,并按保管期限(案卷类别)分别编辑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中“案卷号(档案室编)”共8位数,前四位为年度,后四位为本年度该类案件归档的流水号。“案卷题名”由涉案单位与案由组成,备注栏填写该案卷的立案号,该案不止一卷的同时注明。 第二十七条 编目完成后,应按案卷号顺序将卷宗装入卷盒。一个卷盒可装入多个卷宗,并在卷盒上注明本盒内存放案卷的案卷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应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四章 利用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保管数量、保管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各类档案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检索工具和方法,以提高档案利用和保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置档案室,配备档案装具,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定期检查门窗、电灯、开关等,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档案,须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期限退还,一般不超过7日。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外单位及人员查阅档案,应持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承办监察员一同查阅。凡涉及投诉举报人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卷内材料除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