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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阅、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按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办理。确定销毁的档案,应把其中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卷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在7日内及时纠正或经初步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等没有进入立案查处程序的文书材料,可作为C类案卷,参照本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同一事由的数份材料用不锈钢钉书钉在文书材料左上角装订,按照受理顺序装入卷盒,保管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