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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建立情况;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村镇规划管理“一书一证”核发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以及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将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设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者明令禁止的项目;是否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厉查处。 (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动员情况,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任务完成情况。 效能监察考核内容详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附件)。 三、总体部署和进度安排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宣传、落实整改提高、评估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05年11月底-2006年3月中旬) 各地、州、市、县要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新建规[2005] 18号)要求,成立当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工作规程、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召开动员大会专题部署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并认真总结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为下一阶段工作作好准备。 第二阶段:落实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3月中旬-2007年6月底) 自治区以及各地、州、市、县、乡镇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全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要求,各地要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加以改进提高。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方式,对各地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重点检查指导设市城市,对有重大问题的县、乡(镇)根据需要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验收阶段(2007年7月初-2007年12月底) 各地认真总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整改,并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负责对下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效能建设进行全面评估验收,自治区将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公布全区城乡规划效能评估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并在全面作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下一级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全社会参与 各地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规划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通过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定期通报、上报效能监察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及时考核公布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及发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将在新疆建设网开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题栏目,适时召开规划效能监察现场会或表彰会,广泛开展经验交流。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奖惩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或专项检查;地、州一级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坚强对所属县、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进行督察检查;县、市要重点对所负责的城乡规划效能进行自查,并加强对所属乡、镇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督察检查;自治区将重点加强对地、州和设市城市的督察检查。2006年,自治区将把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城市“天山杯”竞赛考核范围,全面考核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根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树立先进典型,帮助后进单位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查,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凡未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的地州和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直到合格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