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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局,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 无锡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代章)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无锡市旅游局关于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无锡旅游的整体形象,重点加大对“太湖明珠--无锡”品牌、“无锡旅游十八景”、无锡旅游城市环境、无锡旅游新景名品、度假休闲产品、无锡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无锡特色文化旅游的宣传,根据《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锡委办发[2005]102号)文件和配套政策的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购买服务的内容 委托社会组织举办无锡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旅游宣传广告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平台或编印宣传画册资料,宣传无锡旅游整体形象,增强无锡旅游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具体项目内容包括:1、电视广告;2、公众场所立体广告;3、报刊杂志书面广告;4、广播电台有声广告;5、网站、触摸屏多媒体广告。 凡预算资金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均按本方案实施。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设立购买旅游宣传广告活动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落实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服务供应方的资质 服务供应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达50万元以上,且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资质;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供应方前3年经营广告业务中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四、购买方式 采取招投标的购买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由市旅游局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五、评估标准及方式 (一)评估标准 1、电视广告:以招投标合同书确定的广告播放时间、次数、广告内容及播放时间段是否变更作为评估依据。 2、公众场所立体广告:以招投标合同书确定的广告面积、质材、维护时间及所在位置是否变更作为评估依据。 3、报刊杂志书面广告:以招投标合同书确定的版面篇幅、刊登时间、宣传内容及版次是否变更作为评估依据。 4、广播电台有声广告:以招投标合同书确定的广播时间、次数、广告内容及时间段是否变更作为评估依据。 5、网站、触摸屏多媒体广告:以招投标合同书确定的版面内容、视觉要求、维护时间是否变更及浏览人数作为评估依据; 服务成果评价标准:以下列表格中列出的评价指标符合率作为评价参数,四项指标全部符合招投标合同书确定的要求,则评价参数合计分值为100%;若某项指标出现不符合招投标合同书情形,则根据其对合同变更状况,分为轻微变更、严重变更和完全变更三种状况分别扣除参数分值10%、20%和30%,并相应扣除服务费用。出现严重影响状况,且服务供应方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即非不可抗力原因),同时又未采取弥补措施或采取弥补措施也已严重影响整体广告效果时,则评价参数分值直接计零,还要根据招投标合同书明确的处理纠纷方式追究服务供应方的民事责任。 服务成果评价情况表 ┌──┬────────┬─────┬─────┬─────┬─────┬────┐ │序号│项目名称│评价指标1 │评价指标2 │评价指标3 │评价指标4 │基准分值│ ├──┼────────┼─────┼─────┼─────┼─────┼────┤ │ 1│电视广告│ 播放时间 │ 播放次数 │ 广告内容 │时间段││ ├──┼────────┼─────┼─────┼─────┼─────┼────┤ │ 2│立体广告│ 广告面积 │ 广告质材 │ 维护时间 │ 所在位置 ││ ├──┼────────┼─────┼─────┼─────┼─────┼────┤ │ 3│书面广告│ 版面篇幅 │ 刊登时间 │ 宣传内容 │ 版次 ││ ├──┼────────┼─────┼─────┼─────┼─────┼────┤ │ 4│有声广告│ 广播时间 │ 广播次数 │ 广告内容 │时间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