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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27号
【颁布时间】 2006-02-15
【实施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大型会展活动通过在中心城区发布户外临时公益广告,既扩大了我市会展活动的影响,促进了我市会展业发展,也宣传和展示了城市良好的文明形象。为更好地规范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以下简称会展公益广告)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区会展公益广告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会展公益广告的适用范围
  
  会展公益广告是指为扩大市政府主办(含参与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节庆、大型比赛等大型会展活动的影响而在中心城区公共场所设置的临时性网格架广告牌、草坪广告牌(柱)和升空气球等形式的公益性宣传物品。其中心城区的地域范围为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和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及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周边道路。
  
  二、明确会展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及职责
  
  会展公益广告的设置具有临时性和形式多样性的特点,需市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实施管理。各部门的职责为:
  
  (一)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会展办)负责大型会展活动等级的审定、指导和协调会展公益广告设置的相关事宜。
  
  (二)市城管局负责会展公益广告设置的形式、数量、地点、时间和公益性广告内容的审定及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局负责会展公益广告中的商业性广告内容和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比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四)市公安局负责会展公益广告设置地点的审核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市气象局负责大型会展活动涉及气球施放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三、合理确定会展公益广告设置数量及位置
  
  会展公益广告设置工作涉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坚持总量控制、设置均衡和地点相对固定的原则。建立由市政府会展办牵头,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气象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会展公益广告可设置的位置和总数,会议确定的位置和总数在下一次联席会议召开之前一般不作更改。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或临时增加设置位置,由市城管局确定并函告市政府会展办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四、严格会展公益广告的制作及设置要求
  
  (一)会展公益广告须以公益性为主,内容做到真实、合法、文明、健康,使用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和图案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确需带商业性广告内容的,纯公益性广告数量须确保核准设置总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超过广告画面的三分之一,内容须符合国家广告法规定。
  
  (二)会展公益广告设置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严禁损坏公共设施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设置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设置单位须定期养护、加固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会展公益广告,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拆除、迁移、遮盖。会展公益广告应在会展活动结束后1日内予以拆除。
  
  (三)会展公益广告的安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如申请设置的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公司经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处理。
  
  五、规范会展公益广告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主办(含参与主办)或承办(含参与承办)的,为一级大型会展活动,可优先设置网架广告牌、草坪广告牌(柱)和升空气球等形式的会展公益广告。市政府协办或支持的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主办的,为二级大型会展活动,可酌情批准一定数量的会展公益广告。但设置不得影响一级大型会展活动的会展公益广告发布。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主办的会展公益广告只限于在本区所辖地段设置。
  
  (二)申请设置会展公益广告的,原则上由举办大型会展活动任务的区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如会展公益广告委托经营的,送相关部门审查、审核时须同时提供委托经营协议复印件。其审批程序为: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的区政府和市行政责任部门填写《宁波市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登记审批表》,附相应的市政府主办(含参与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及区政府主办大型会展活动的批文,提前30日向市政府会展办提出申请,市政府会展办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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