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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27号
【颁布时间】 2006-02-15
【实施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如大型会展活动需设置部分商业广告的,须送市工商局对广告设计样稿进行审查。市工商局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符合规定的设计样稿适当位置盖章确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活动举办单位申报意见,对设置点是否涉及安全问题进行审核,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市城管局根据市政府会展办、市工商局、市气象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审查、审核意见,对申请发布会展公益广告的形式、数量、地点、时间和公益性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并函告市政府会展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如需升空气球须函告市气象局)。
  
  批准同意设置会展公益广告后,申请设置的市行政责任部门与辖区城管部门签订协议。
  
  如大型会展活动需升空气球的,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15号)规定,并经市气象部门及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并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作业。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气球。
  
  六、加强会展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会展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未按核定的时间提前安装或逾期不拆的、不符合核定的设置地点或发现广告画面上乱涂写、有污损并二次告知未调整的,由市城管部门予以拆除。
  
  会展公益广告中商业广告的内容或比例不符合规定、广告画面未按市工商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设计样稿发布,二次告知未更换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会展公益广告设置危及行人和交通安全,由市公安交通部门通知会展公益广告设置单位拆除;对拒不执行的,由市公安交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城市建设或遇台风、暴风雨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迁移会展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在1日前通知承办会展活动的区政府或市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由市主管部门拆除的违规会展公益广告,拆除费用由申请设置单位承担。同时,对违反规定设置的相关单位酌情扣减下年度设置会展公益广告的数量,相应的广告公司取消参与设置会展公益广告的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宁波市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登记审批表(略)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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