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人民法院对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有关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并下设非常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市、区县司法局有关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协调工作由基层工作部门负责。 本实施细则涉及法院工作的第三章、第六章以及第四十四条由政治部具体负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由立案庭具体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由有关审判庭具体负责;第五章由于部培训部门具体负责;第四十条由监察室具体负责;第四十三条由行政装备部门具体负责。 本实施细则涉及司法局工作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由基层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由政治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第四十条由监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第四十三条由计划财务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在会同工作中应当互相配合,需要协调的事宜,以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即日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