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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由本基金会秘书长邀集相关业务主管、资深专业人员及产业界人士,审核投资计划之书面报告。 四、以本基金会秘书长名义提出建议之投资计划及其条件,提报本基金会董事会议核定。 五、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国内、外投资公司就投资计划已完成评估规划者,本基金会得迳依前二款所定程序办理。 本基金会配合政府政策执行经行政院核定之专案,得报请本基金会董事会授权秘书长依行政院核定之投资额度及程序办理,不受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之限制。 第六条 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于间接投资,准用之。 第 9 条 本基金会进行直接投资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投资币别:以国际主要货币或当地货币出资。 二、投资额度:不得超过投资计划总成本百分之三十五。 三、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以不超过十年为原则。但投资计划经评估符合本基金会利益或基于客观形势无法立即退出时,得延长之。 本基金会进行间接投资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投资币别:以国际主要货币或新台币出资。 二、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三千万美元。 三、投资期限:投资计划之投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其项下之子投资计划,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四、依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之投资计划,不受前二款规定之限制。 第 10 条 本基金会应每年对投资计划之执行成效,进行书面或实地评估。本基金会董事会并得依评估结果,决议提前终止或退出投资计划。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