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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军事学校学生研究生学籍规则

[接上页]

  学生、研究生入学时,应缴验毕业证书或学力证明及身分证明文件。军费学生、研究生并须填具入学志愿书及保证书。
  
  第 22 条
  
  学生、研究生入学或转学报到所缴证明文件,如系假借、冒用、伪造或变造者,取销入学资格;在学期间发觉者,开除学籍;毕业后始发觉者,注销其毕业资格,并勒令缴销其毕业证书。
  
  第 23 条
  
  学生、研究生修业期限如下:
  
  一、中等学校教育为三学年。
  
  二、专科教育为二学年。
  
  三、大学教育为四学年,牙医学系为六学年、医学系为七学年。大学二年制技术系为二年。
  
  四、硕士班为一至四学年。
  
  五、博士班为二至七学年。
  
  第 24 条
  
  大学、专科、中等学校教育学生各年级应完成之学 (术) 科、军事学 (术) 科、实习训练、体育、体能战技训练等课程与教育时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基准、考核程序及评鉴方式等事项,应于各校年班教育计划内明定。
  
  第 25 条
  
  大学、专科、中等学校教育军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业期间,以一次为限:
  
  一、学 (术) 科成绩不及格,未达应退学或辅导转学情形者。
  
  二、届满修业期限,未能修毕应修科目或学分者。
  
  前项降班学生依降入年班之教育计划修业。
  
  医学系及牙医学系军费学生,修毕四学年课程且未降班,于届满修业期限,未能修毕应修科目或学分者,得延长修业一次,其期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自费学生届满修业期限,未能修毕应修科目或学分者,得延长修业二次,其期间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一项降班及第三项、第四项延长修业之条件,由各校于学则中自订。
  
  第 26 条
  
  学生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不得补考。必修科目不及格者,应令重修,重修规定,由各校于学则中自订。
  
  第 27 条
  
  学生因故未参加定期或学期考试者,得补行考试一次。其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假、丧假缺考者,以补行考试实得分数计算之。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补行考试成绩在及格分数以下者,以实得分数计算之;逾及格分数者,以其逾及格分数以上之数,乘百分之九十后,加及格分数合计之。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补行考试成绩在及格分数以下者,以其实得分数计算之;逾及格分数以上者,以其逾及格分数以上之数,乘百分之八十后,加及格分数合计之。
  
  学生未经请假不参加定期或学期考试,不予补行考试,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28 条
  
  学生、研究生德行成绩包括对国家忠诚、品德、人格特质、才能、生活等项目。
  
  前项成绩之考核权责、考核细目、考核程序、评等基准、考核纪律、考核人员、考核纪录等事项,由各校于学则中自订。
  
  第 29 条
  
  学生、研究生德行成绩经评定后,遇有重大优劣事项时,经各校学务会议审核后,得重新评定,并记录于教育考核表。
  
  第 30 条
  
  大学、专科教育学生之毕业成绩,以普通学科、军事学 (术) 科及体育三项成绩综合计算,其所占比例,由各校于学则中订定。
  
  第 31 条
  
  研究生之毕业成绩,以学业成绩与学位考试成绩合并计算,其比例由各校于学则中自订。
  
  第 32 条
  
  各校大学、专科、中等学校教育学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参加其他军事学校 (以下简称他校) 转学考试录取者,得转入他校相当年级肄业。
  
  各校学生除降班或特殊情形经核准者外,一年级及最高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第 33 条
  
  大学、专科、中等学校教育学生,符合各校所定转系 (科、组) 资格者,得申请转系 (科、组) 。
  
  第 34 条
  
  (删除)
  
  第 35 条
  
  学生、研究生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继续修业。
  
  二、大学、专科教育班队学生与研究生每学期缺课超过教育时间五分一者;中等学校教育班队学生每学期缺课超过教育时间三分之一。
  
  三、自费学生、自费研究生自请休学。
  
  前项第二款教育时间计算,以各校教育计划所定教育时数为准。
  
  第 36 条
  
  在修业期间休学者,以一次为限,且自核准休学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学年。但医学系及牙医学系学生曾休学者,于修毕第四学年全部应修学术科后,因发生前条第一项之情形须休学时,得再休学一次,亦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 37 条
  
  学生、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检附休学事由消灭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 38 条
  
  中等教育休学之学生复学时,编入与原学期或学年相衔接之学级肄业。
  
  第 39 条
  
  研究所、大学、专科教育休学之研究生及学生复学时,应入原肄业系、所、科、组修业;原肄业系、所、科、组变更或停办时,各校得辅导学生至适当系、所、科、组继续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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