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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队组织规程


  第 1 条
  
  为执行空中机动支援各类警察勤务,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设空中警察队 (以下简称本队) ,隶属内政部警政署。
  
  第 2 条
  
  本队之任务如左:
  
  一交通巡逻-都市及公路交通状况观测通报、疏导与交通事故抢救。
  
  二特种刑案之空监、追辑与围捕。
  
  三高层建筑火场观察与救生。
  
  四群众骚乱事件之侦监与采证。
  
  五山难事件之搜救。
  
  六联合警卫勤务之支援。
  
  七其他紧急灾变之抢救及支援。
  
  第 3 条
  
  本队置队长,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队长襄助队长处理队务。
  
  第 4 条
  
  本队设左列各组,其掌理事项于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
  
  一警务组。
  
  二航务组。
  
  三机务组。
  
  四勤务指挥中心。
  
  第 5 条
  
  本队置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飞行员、技士、技佐、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
  
  第 7 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队下设第一、二两个分队,分置适当地区担任支援勤务。
  
  分队置分队长、警务员、飞行员、技佐、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
  
  │内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队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注│
  
  ├─────┼──┼───┼─────────────────┤
  
  ││警正│││
  
  │队长│ 或 │一│兼飞行。│
  
  ││荐任│││
  
  ├─────┼──┼───┼─────────────────┤
  
  │副队长│警正│一│襄助警务。│
  
  ├─────┼──┼───┼─────────────────┤
  
  │副队长│荐任│一│襄助航务、机务兼飞行。│
  
  ├─────┼──┼───┼─────────────────┤
  
  │组长│警正│一│警务组。│
  
  ├─────┼──┼───┼─────────────────┤
  
  │组长│荐任│二│航务组 (兼飞行) 、机务组 (兼空勤修│
  
  ││││护) 。│
  
  ├─────┼──┼───┼─────────────────┤
  
  │主任││ (一) │由警务组组长兼任。│
  
  ├─────┼──┼───┼─────────────────┤
  
  ││警正│││
  
  │督察员│ 或 │一││
  
  ││警佐│││
  
  ├─────┼──┼───┼─────────────────┤
  
  ││警正│││
  
  │组员│ 或 │二││
  
  ││警佐│││
  
  ├─────┼──┼───┼─────────────────┤
  
  ││委任│││
  
  │飞行员│ 或 │九││
  
  ││荐任│││
  
  ├─────┼──┼───┼─────────────────┤
  
  ││委任││内二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人办理地│
  
  ││││勤修护工作。│
  
  │技士│ 或 │三││
  
  ││荐任│││
  
  ├─────┼──┼───┼─────────────────┤
  
  │技佐│委任│二│一、办地勤修护工作。│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一、内六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三人│
  
  ││││办理地勤修护工作。│
  
  │修护员│委任│ 一九 ││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委任│││
  
  │人事管理员│ 至 │一││
  
  ││荐任│││
  
  ├─────┼──┼───┼─────────────────┤
  
  ││委任│││
  
  │会计员│ 至 │一││
  
  ││荐任│││
  
  ├─────┼──┼───┼─────────────────┤
  
  │办事员│委任│一││
  
  ├─────┼──┼───┼─────────────────┤
  
  │书记│委任│一│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分│分队长│荐任│二│兼飞行。│
  
  │├───┼──┼───┼─────────────────┤
  
  │││警正│││
  
  ││警务员│ 或 │二││
  
  │││警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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