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考评[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1-07
【实施时间】 2006-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9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改革改制,特别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资产损失申报处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限定资产损失处理时限。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改革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失。企业改革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有关不良资产,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核销。
  
  二、准确把握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改革改制(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已经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可结合财务审计查证有关资产损失,并依据《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9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核销。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对于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不能作为资产损失项目申报。
  
  三、规范报送核销资产损失申请材料。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按规定报送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企业内部有关决议、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含经济签证证明)、省国资委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等方面的资料。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改革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不能简单列示几个具体损失项目。企业内部决议是指财务、审计等部门内部审核意见及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关于同意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就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宜出具的专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四、切实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各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在资产损失审核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工作要求。要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规定和执业要求,深入现场,履行各项必要程序,取得第一手扎实资料;要对各资产损失项目逐项审核认定,客观公正地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其中,对实物资产,要深入现场监盘,取得有效证明材料,对实物数量过大实行抽查的,抽查面不低于40%,抽查金额不低于60%,并要有详细明确的工作底稿。关于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的经济鉴证证明。一是要对每一项资产损失项目都要说明进行经济鉴证经过的必要程序和手段,说明落实后的实际情况;二是要说明审核确认的依据,明确所依据具体文件的名称和具体条款,不能笼统罗列一系列文件名称。三是要有明确的结论。包括定性和定量结论,对有关情况说明和结论要明确清晰,说明有关事项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有关情况等事实,做出肯定的结论。中介机构对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关于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建立在实地调查取证或依法对有关证据分析认定基础上。一是对每一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产损失项目都要说明调查取证过程,落实的资产损失项目有关实际情况;二是说明审核确认资产损失的法律依据,要明确依据具体文件的名称和具体条款。三是要有明确的结论,既要定性又要定量。律师事务所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五、高度重视资产损失证据。资产损失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含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有关材料内容(文字和公章)要清晰易辨,需要新盖章确认的要逐页加盖公章。其中,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要有债务人(方)破产清算证明、失踪或死亡证明、法院终止(中止)执行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及清算证明或注销吊销前三年资不抵债记录等足以证明债权和投资已经实质灭失的证明。实物资产盘亏除应有盘点记录逐项列明盘亏实物外,还应详细记录有关盘点人、保管人情况,特别是要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中介机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进行核实和确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