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考评[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1-07
【实施时间】 2006-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六、强化集团母公司的审核责任。各级集团母公司是改革改制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核销的工作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改革改制企业有关资产损失项目的审核认定,严格履行内部程序:一是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情况,要有有关职能部门(仓库保管、销售、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等)的审核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改革改制企业要形成关于申报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二是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项目要经集团母公司审核,集团母公司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在集团母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认真审核确认后,经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形成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
  
  七、严格控制潜亏和挂账费用核销。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后发生的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特别是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利息以及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等,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核销。
  
  八、规范改革改制企业对集团母公司债务及股权投资的处理。集团母公司对改革改制企业的借款、股权投资、以及应分红利等,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
  
  九、规范确认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年度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凡能够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说明,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并报集团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省国资委予以认可,不再作为损失申报;对于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资产损失核销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申报。
  
  十、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改制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6号)办理。
  
  十一、严格控制实物资产的报废处理。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确定以后,应保持原有资产的完整性,不得对实物资产进行突击报废并申报资产损失。对申报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报废、毁损,应附行业技术鉴定小组或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意见,集团母公司和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审核,有作假舞弊嫌疑的,要认真组织查实,无法落实的要明确披露;审核发现确有舞弊的,不予核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改革改制时的资产损失核销。省直部门管理的企业改革改制时,涉及有关资产损失核销,可以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