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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强化集团母公司的审核责任。各级集团母公司是改革改制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核销的工作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改革改制企业有关资产损失项目的审核认定,严格履行内部程序:一是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情况,要有有关职能部门(仓库保管、销售、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等)的审核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改革改制企业要形成关于申报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二是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项目要经集团母公司审核,集团母公司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在集团母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认真审核确认后,经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形成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 七、严格控制潜亏和挂账费用核销。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后发生的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特别是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利息以及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等,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核销。 八、规范改革改制企业对集团母公司债务及股权投资的处理。集团母公司对改革改制企业的借款、股权投资、以及应分红利等,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 九、规范确认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年度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凡能够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说明,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并报集团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省国资委予以认可,不再作为损失申报;对于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资产损失核销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申报。 十、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改制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6号)办理。 十一、严格控制实物资产的报废处理。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确定以后,应保持原有资产的完整性,不得对实物资产进行突击报废并申报资产损失。对申报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报废、毁损,应附行业技术鉴定小组或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意见,集团母公司和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审核,有作假舞弊嫌疑的,要认真组织查实,无法落实的要明确披露;审核发现确有舞弊的,不予核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改革改制时的资产损失核销。省直部门管理的企业改革改制时,涉及有关资产损失核销,可以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