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安排、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及其分配方案,以及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规范性文件审议等重大决策,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要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坚决贯彻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大决策,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根据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建议。 二十八、制定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二十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加强同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省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接访首问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委主任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研究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三十五、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务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六、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加强计生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十七、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省政府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省人口计生委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部门预算编制、人口发展规划、责任指标等事项,形成省人口计生委新年度的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八、各处(室)、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委年度工作安排,年末要写出工作总结,并分别报送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人口计生委实行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委主任、副主任、驻委纪检组长、协会专职副会长、处(室)负责人参加委主任办公会。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贯彻中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决议、决定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