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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审议本委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四十、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并由委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协调后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委主任签发。委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委主任办公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主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至少应于会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 四十一、委主任办公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经办公室或宣教处审定,特殊情况,也可报委主任审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印发和归档由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委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过委分管领导向委主任报告。决定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四十四、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县以上参加的全省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单项业务工作会议一年只召开一次,一般开到设区市。会议可争取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报送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般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其负责人签字报批,经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委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送委主任审批。 设区的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送委领导或有关处(室)审批。 四十七、以省人口计生委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经办公室主任校核后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上行文和重大事项由委主任签发。 以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省人口计生委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省人口计生委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时,主办处(室)须事先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经委领导签发后,再送有关部门会签。 四十九、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应用全省政务网及时、准确、安全地收发电子公文,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委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经验。 五十一、委领导、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工作实情,倾听群众呼声,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下基层要轻车简从,自觉遵守接待规定。 五十二、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市、县(区)计生委(局)召开的会议及颁奖、剪彩等礼仪性活动。 五十三、委领导出访,由办公室按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委领导需会见外宾,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呈委主任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五十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委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省人口计生委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口计生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口计生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省人口计生委授课、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事先须经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同意。 五十七、委主任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需按有关规定,事先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委副职领导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征得委主任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处(室)主要负责人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征得委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委主任批准和办公室备案。 五十八、加强效能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13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