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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电讯中心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电讯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中心掌理电务电讯、电力照明及机电、号志、电力调配、劳工安全卫生、总务、政风、人事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电务电讯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讯设备之建设及保养。
  
  二、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讯设备之新设改善维修之实施。
  
  三、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四、编审电讯器材采购规范。
  
  五、电讯器材检验。
  
  六、电讯设备财产帐之登记及统计。
  
  七、电讯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八、电讯线路安全防护督导。
  
  九、与中心外单位有关电讯设备租用或承租事宜处理。
  
  十、办理一般在职训练。
  
  十一、电讯设备专题研究。
  
  十二、无线电通讯业务之督导。
  
  十三、铁路电话及线路之装设拆除。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电力照明及机电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力照明及机电设备之建设及保养有关规章办法之拟定。
  
  二、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力照明及机电设备新设改善维修之实施。
  
  三、电力照明及机电设备装置。
  
  四、编审电力照明及机电设备器材规范。
  
  五、电力照明及机电设备器材检验。
  
  六、电力照明及机电设备财产帐之登记及统计。
  
  七、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八、对台电公司洽办电力照明有关事宜。
  
  九、办理电力照明及机电维护人员技术训练。
  
  十、电力照明及机电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号志总机技术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号志设备保养维修及改善。
  
  二、根据核定计划执行号志设备之新设、维修、改善之实施。
  
  三、各类配合工程规划实施。
  
  四、协助现场号志设备查修。
  
  五、号志设备器材检验。
  
  六、号志设备料帐管理及执行事项。
  
  七、号志障碍之处理、通报与分析。
  
  八、填报障碍日报及其他必要之记录。
  
  九、办理总机系统维修人员技术训练。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电力调配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保持所辖系统之正常供电。
  
  二、参照电脑荧幕及开关作业配置图执行必要之开关操作。
  
  三、确认电脑荧幕开关之正确位置。
  
  四、核准有关变电站及辖区之开关操作。但装卸线及机、检段内准予就地操作之开关除外。
  
  五、协助电力段维修电力设备。
  
  六、执行电务处长之临时指令。
  
  七、填写电力调配室日志及其他必要之记录。
  
  八、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处理偶发事件,负责资讯收集整理,传送及通报之责。
  
  九、填报每日障碍日报。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劳工安全卫生室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
  
  三、职业灾害处理。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搜集。
  
  五、安全卫生宣传。
  
  六、办理劳工健康检查。
  
  七、辖区环境品质监测。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印信典守、公文总收发,公文流程管制、缮印及校对。
  
  二、公务车辆管理、租赁、维修及油料管理。
  
  三、办公厅舍、宿舍及其附属设施之修缮、维护与管理。
  
  四、什项设备各项事务性物品之购置与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业务之协办。
  
  六、环境卫生之维护。什项设备各项事务性物品之购置与管理。
  
  七、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管理。
  
  八、现金及银行存款之收支、帐务登记、银行往来帐之核对与报表之填报。
  
  九、员工薪津、奖金表册之登记、发放管理,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收支审核、什务、财产、材料及各种帐册登记。
  
  十一、薪资、保费、证明单之填发。
  
  十二、预算编制、管控、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三、呆废料处理。
  
  十四、服装贷与请购。
  
  十五、工程劳务采购。
  
  十六、电话接转工作及登录。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甄试事项。
  
  四、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五、召募志工事项。
  
  六、劳工教育、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七、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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