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一、保险、待遇、乘务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主任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3 条 本中心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电务处核定实施。 第 14 条 本中心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5 条 本中心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6 条 本中心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7 条 本中心之业务会议,以主任、副主任、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