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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电讯中心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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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一、保险、待遇、乘务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主任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3 条
  
  本中心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电务处核定实施。
  
  第 14 条
  
  本中心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5 条
  
  本中心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6 条
  
  本中心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7 条
  
  本中心之业务会议,以主任、副主任、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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