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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四日 江门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合理调控资产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处置市属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五条 企业在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国资委根据财政总预算的总体要求,提出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营运机构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税后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各营运机构须在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所授权企业下一年度企业税后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并结合营运机构本部的收支情况、国企改制和资产处置计划等情况,编制本营运机构的资产收益部门预算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审核汇总并编制市直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企业的预算一经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企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幅度超过10%的事项,如属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如属一般事项,应当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营运机构汇总的预算执行情况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而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由营运机构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9月30日前市国资委编制汇总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决算进行审计。市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汇总编制国有资产收益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企业决算相关指标是市国资委对产权代表进行业绩评价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三章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四)其他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净收入;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四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上一年度利润分配一般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或授权机构的批复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市国资委授权代表应当按市国资委对预算的批复意见,依法在企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净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营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国资委审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净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