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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度 (以下简称本年度) 中央政府总预算之编制,依本办法办理。 第 3 条 未依组织法令设立之机关,不得编列预算。 中央政府总预算机关单位之分级,区分为主管机关、单位预算及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三级。 前项各级机关单位分级表,由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主计处) 定之。 总预算案所列机关单位,其名称于总预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变更者,由行政院配合修正之。 第 4 条 总预算称岁入、岁出者,系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 第 5 条 岁入、岁出预算,各依其性质,划分为经常门、资本门;其划分原则,由主计处定之。 第 6 条 岁入预算,应按来源别科目编列;岁出预算,应按基金别、政事别、机关别科目编列;融资性收支预算,应按债务之举借及偿还之数额编列。 第 7 条 主计处应依据行政院订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针,拟订预算筹编原则,陈报行政院核定后,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 (市) 政府。 第 8 条 行政院为筹编本年度总预算,得组设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以下简称审核会议) 。 前项审核会议组设要点,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条 主计处于筹编本年度总预算时,应以行政院核定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中程岁出概算额度及中程资源分配方针为基础,依据最新经济情势,办理全国总资源供需估测与中程预算收支推估,并邀集有关机关会商研拟本年度岁出预算案之额度分配情形、九十七至一百年度中程资源分配方针,经提报审核会议议定后,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机关据以办理本年度与以后年度计划及预算之编报审议作业。 第 10 条 前条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所定各年度岁出额度之内容,得视需要再各区分为基准需求额度及竞争性需求额度。 前项竞争性需求额度,得适度赋予各主管机关编报本年度岁出概算之弹性。 第 11 条 各主管机关应依国家建设长期展望、中程国家建设计划及中程施政计划,妥为办理相关计划之规划与编报作业,以达成政府整体施政目标,其中属下列各项计划范围者,应分别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共建设计划,应依政府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送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经建会) 。 二、科技发展计划,应依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科会) 。 三、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应依行政院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研考会) 。 四、工程及建筑计划,应依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规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以下简称工程会) 。 五、设置及应用电脑计划,应依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要点规定送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六、预算员额异动计划,应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七、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送研考会。 八、派员出国计划,应依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因公派员出国案件编审要点规定办理。 前项属奉行政院核定之新兴重大施政计划及公共工程建设计划,应将其所作备选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关财源筹措与资金运用说明,依预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送立法院备查。 前项成本效益分析,应确实评估未来营运及维修成本支出等财源筹措之可行性。 第 12 条 各主管机关应依行政院订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针及中程施政计划,拟定本年度施政计划。 前项年度施政计划之拟定,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施政计划编审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入概算时,应参照主计处与财政部会商确定之岁入滚推原则,并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五年度已过期间实收情形,考量各项发展因素,力求详实编列,并明列计算数据。 前项岁入概算,应按规定时间送行政院,并另以一份送财政部。 第 14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出概算时,应依行政院核定之预算筹编原则及编制中程与年度计划、概算应行注意与优先办理事项,就本年度应兴办之事项,尤其应注意既有公共设施之安全维护,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鼓励与促进等,通盘考量,妥为规划,并把握零基预算精神,按计划优先顺序,于行政院核定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中程岁出概算额度本年度可编报之上限数额范围内检讨编列,其中对直辖市、县 (市) 政府之补助,应建立客观、公开之评比机制,并应确定各该政府已完成先期规划作业与所有应行配合办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