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 9 条 司法院对申请甄试且符合口试资格者,得函请执业地区律师公会或曾任职之机关 (构) 等提供品德、办案能力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 10 条 司法院为办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事项,设“延揽资深优良律师遴选小组” (以下简称遴选小组) ,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主动遴选资深优良律师。 二、议决各法院提出之资深优良律师人选。 前项资深优良律师,系指曾执行律师职务十四年以上,且声誉卓著或在专业领域有贡献者。 第 11 条 遴选小组置委员九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书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司法院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担任,并由司法院院长自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中德高望重者及社会贤达人士遴聘之。 遴选小组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召集人得临时召集之。 遴选小组之决议,应有委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委员须亲自出席,不得委讬他人代理。 第 12 条 各法院依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提出之资深优良律师人选,应经该法院现有法官三分之二以上连署或票选同意后,送遴选小组议决。法院办理前项业务时,除另有规定外,其人选名单、推荐人数及其他作业程序,由各法院自行为之。 第 13 条 依本办法第十条遴选或议决通过之律师,遴选小组应主动邀请其转任,并请其检附下列文件,提送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同意书 (其格式如附件七) 。 二、简历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律师高等考试及格证书。 四、登录及执行律师职务十四年以上之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备文件。 第 14 条 依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申请者,应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简历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医院体格检查合格之体检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独立学院以上毕业证书。 五、荐任职以上之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证书或经铨叙合格之证明文件。 六、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讲师五年以上,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证明文件 (含教育部教师资格审查合格证书及任教学校核实出具之服务成绩优良之年资及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证明文件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华民国法律编著有系统之著作一种,并以独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为限,字数须在五万字以上,并于每篇详注参考书目之章节或页次,期刊之卷期别及页次,共四册。 第 15 条 依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者,应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简历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医院体格检查合格之体检表 (其格式如附件三) 。 四、独立学院以上毕业证书。 五、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之证明文件。 六、取得荐任实授司法官资格之证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专任教授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比照第十四条第六款办理)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华民国法律编著有系统之著作一种,并以独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为限,字数须在十万字以上,并于每篇详注参考书目之章节或页次,期刊之卷期别及页次,共八册。 第 16 条 司法院受理前二条申请后,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品德调查,并得函请申请人、其曾任职机关 (学校 )表示意见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专门著作审查。 前项第二款专门著作审查,由司法院民事厅、刑事厅、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少年及家事厅厅长为之,并评定其成绩。依前条申请转任最高法院法官者,并应送最高法院院长审查,必要时得聘请法律学者三人审查之。 第 17 条 司法院设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 ,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副院长兼任;委员由考试委员代表二人、监察委员代表一人、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秘书长、铨叙部政务次长、学者专家一人、司法院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委员互选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代表各一人、律师全联会理事长、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长及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外;审查个案时,应增聘转任法官之律师登录地区之法院院长,或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任教学校校长为审查委员,以办理转任者之审查事项;必要时得邀请转任者列席说明。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院长指定其他委员 1人代行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