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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军事学校学员生修业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军事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军事学校 (以下简称各校) 学员、学生之入学、修业、考核、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授予军事学资等事项,依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学员,系指任官后接受专长 (分科) 、进修及深造教育者。所称学生,系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专长 (分科) 教育者。
  
  第 4 条
  
  学员、学生 (以下简称学员生) 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由各校核定,并报请所隶属国防部或国防部委任之司令部 (以下简称权责机关) 备查。
  
  第 5 条
  
  学员生在学或休学期间如有优良表现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之奖惩。
  
  前项学员生奖惩规定,由各校于学则中自订。
  
  第 6 条
  
  各校每年招收学员生之员额,由权责机关定之。
  
  第 7 条
  
  各校应依不同之教育班次,分别订定教育计划,报请权责机关核定。
  
  第 8 条
  
  学员生入学由各校订定召训或考选计划及招生简章,报请权责机关核定后办理。经召训或考选录取之学员生,应于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报到入学,逾期取消入学资格。但因特殊事故,经检附有效证明者,得准予延期入学;其延期时限,由各校于招生简章及学则中订定。
  
  第 9 条
  
  学员生入学时,须依各校规定,填具入学志愿书、保证书及缴验有关文件。
  
  第 10 条
  
  学员生报到后,各校得视需要实施学前教育或训练。各校军事养成教育班队录取之学生,须参加新生入伍训练 (以下简称新生训练) ,未完成新生训练者,取消入学资格。但曾完成与录取班队同等级之新生训练,经各校核准免训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
  
  各教育班次学员生之修业期限及应完成之学 (术) 科、军事学 (术) 科、实习训练、军事训练、体能训练、战技测验等之科 (项) 目、时数及成绩标准,应于各班次教育计划内明定。
  
  第 12 条
  
  学术科考试区分平时考试、定期考试,由各校视需要采用。
  
  学术科考试方式区分为口试、笔试、实作或论文写作。
  
  论文写作规定、格式与评分方式,由各校于学则中自订。
  
  第 13 条
  
  考试科目系以鉴定学员生接受教育程度,其科目由各校依据教育计划内容及其特性区分之。
  
  第 14 条
  
  学术科成绩核计采百分记分法及等第记分法;百分记分法及等第记分法以六十分为及格,其对照依下列规定计列:
  
  一 优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满。
  
  (一) 甲上:八十六.七至九十分未满。
  
  (二) 甲中:八十三.四至八十六.七分未满。
  
  (三) 甲下:八十分至八十三.四分未满。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满。
  
  (一) 乙上:七十六.七至八十分未满。
  
  (二) 乙中:七十三.四至七十六.七分未满。
  
  (三) 乙下:七十分至七十三.四分未满。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满。
  
  (一) 丙上:六十六.七至七十分未满。
  
  (二) 丙中:六十三.四至六十六.七分未满。
  
  (三) 丙下:六十分至六十三.四分未满。
  
  五 丁等:六十分未满,为不及格。
  
  第 15 条
  
  学员生因故不能参加平时考试或定期考试,经核准者,得予补行考试一次。其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缺考者,以补行考试实得分数计算之。
  
  二、因病伤缺考者,其补行考试成绩在及格分数以下者,以实得分数计算之。逾及格分数者,以逾及格分数以上之数,乘百分之九十后,加及格分数合计之。
  
  三、因其他事故缺考者,其补行考试成绩在及格分数以下者,以实得分数计算之。逾及格分数者,以逾及格分数以上之数,乘百分之八十后,加及格分数合计之。学员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行考试:
  
  一、无故不参加平时考试或定期考试,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计算。
  
  二、学 (术) 科、军事学 (术) 科成绩不及格科目。
  
  第 16 条
  
  学员生学 (术) 科、军事学 (术) 科、实习训练、军事训练、体能训练等成绩之考核,得采 T评分制度,其成绩计算基准如下:
  
  T 评分= (平均差/标准差) ×可变数 (V)+中心分数
  
  平均差=原始分数-平均分数
  
  标准差=√ (平均差平方的总和/参加测验总人数)
  
  前项可变数 (V) 及中心分数由各校定之。
  
  第 17 条
  
  学员生德行成绩,包括对国家忠诚、品德、人格特质、才能、生活等项目。
  
  前项成绩之考核权责、考核细目、考核程序、评等基准、考核纪律、考核人员、考核纪录等事项,应于各校学则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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