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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依法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状态,严格适用中止诉讼,力争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避免久审不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可以作为判断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就此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权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般应当恢复中止案件的审理,并以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为依据进行审理和裁判。 15.在中止诉讼期间,被控侵权人以使用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人抗辩成立的,应当恢复审理,判定其不构成侵权。 五、严格损害赔偿规则。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16.对于能够证明(包括可以通过证据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案件,应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法。 17.在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权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提出明确赔偿请求的,应将该部分损失一并计算,但应要求权利人补交相应的诉讼费。 18.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是其损失的组成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19.侵权人如果主张权利人的损失是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0.权利人因其不同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而同时起诉的,一般应当以权利人每项具体权利为计算单位。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时,应参照相关因素分别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额。 六、严格民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21.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或销毁用于侵权的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措施。罚款的数额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单行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确定。 22.在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进行抗辩的,应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七、加大调解力度,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对于当事人矛盾较深或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要从社会效果出发,多做调解工作。 24.要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品的合法实施,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共赢。 25.在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均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发调解书。 八、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 26.各中院要结合案件受理、审判力量等情况,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中院民三庭一般不应在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以外审理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 27.要在健全审判组织和实行专业化审判的前提下,配足配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各中院可以从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缩短人才培养周期。同时要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知识产权法官的交流要从严掌握。确需交流和调整的,必须确保足够的业务骨干。 28.建立知识产权法官多渠道的学习交流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办案,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挂职交流锻炼,通过审判实践尽快提高审判水平。要尽量为知识产权法官创造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 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29.全省法院民三庭对外宣传时要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 30.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的宣传报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由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系列报道。各级法院每年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适时组织公开观摩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接受监督。 31.严格按照TRIPs协议透明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将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公开。全省法院要建立公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工作机制,增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逐步做到全部上网公开。中级法院要将经审批的生效裁判文书报省法院统一予以公开。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