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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2005]452号
【颁布时间】 2005-12-29
【实施时间】 2005-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省法院制定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性意见,应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统一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着重就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的要求等内容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并免费向当事人提供。
  
  十、其他
  
  32.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在审理涉及外地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下级法院的审判受到严重干预,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存在严重违反审判中立等行为的,上级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下级法院纠正,或者提审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3.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审理情况;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诉前禁令案件、驳回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也要将案件情况、驳回理由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
  
  对于关联案件,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并向上级法院报告,掌握好处理时机和方法,统一裁判标准,保持司法的统一性。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法院协调解决,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34.对于上级法院督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审理情况和结果。
  
  35.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他环节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的,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36.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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