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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第十条 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
  
  车辆实际所有人能举证证明已向挂户单位(个人)交纳了管理费用,但挂户单位(个人)没有履行挂户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挂户单位(个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挂户单位(个人)收取管理费用,又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类似约定,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车辆属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挂户经营的,按前两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人、承租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按前条规定承担责任后,向使用人追偿的,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机械行车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自行承担不低于50%的责任。
  
  第十四条 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承租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借用人、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车辆存在机械行车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有关规定,有权向驾驶员追偿。
  
  第十六条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如摔伤、跌伤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外遭受人身伤害,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伤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仍不能阻止损害发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正常的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学生上学进入校园以前及放学离开校园以后的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第二十条 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适用型残疾器具的标准,按照市场上国产的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确定。
  
  当事人对残疾器具的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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