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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车辆试驶及回厂后未完善部份之整修。 五、车辆修理工作之策划及工作方法、程序之研究及改善。 六、车辆修制日程与工数之统计与改进,及用料计划与请领退料之登记及考核。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工作现场之清洁整理。 八、有关节工省料之推行及备用材料之保管。 九、命令单之登记收发及工作开工完工之登记报告、与计工日报及各项表之填报。 十、有关工作技术问题之研究改进、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十一、有关工作方案之执行、及工事缓急之调节。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第四工场掌理以下事项: 一、全厂客货车机械电气配件之修制。 二、厂内机械设备及工具之修制,机械定期检修。 三、机检段机械设备修制及外段客货车配件修制。 四、原动机及发电设备之运用与保养、维修。 五、用料之计划申购、验收及请领退料之登记及考核。 六、工作分配及调度、工作方法及程序研究、改进及员工技术训练。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八、命令单之登记收发及工作开工、完工登记报告及成品整理交货。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7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18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9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事项必须紧急处理时,各组、室、工场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0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1 条 本厂设厂务会议,以厂长、副厂长、各组、室、工场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