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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机厂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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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车辆试驶及回厂后未完善部份之整修。
  
  五、车辆修理工作之策划及工作方法、程序之研究及改善。
  
  六、车辆修制日程与工数之统计与改进,及用料计划与请领退料之登记及考核。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工作现场之清洁整理。
  
  八、有关节工省料之推行及备用材料之保管。
  
  九、命令单之登记收发及工作开工完工之登记报告、与计工日报及各项表之填报。
  
  十、有关工作技术问题之研究改进、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十一、有关工作方案之执行、及工事缓急之调节。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第四工场掌理以下事项:
  
  一、全厂客货车机械电气配件之修制。
  
  二、厂内机械设备及工具之修制,机械定期检修。
  
  三、机检段机械设备修制及外段客货车配件修制。
  
  四、原动机及发电设备之运用与保养、维修。
  
  五、用料之计划申购、验收及请领退料之登记及考核。
  
  六、工作分配及调度、工作方法及程序研究、改进及员工技术训练。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伤害危险之防止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拟议奖惩。
  
  八、命令单之登记收发及工作开工、完工登记报告及成品整理交货。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7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18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9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事项必须紧急处理时,各组、室、工场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0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1 条
  
  本厂设厂务会议,以厂长、副厂长、各组、室、工场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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