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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餐旅服务总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所设下列各课、室: 一、业务课。 二、供应课。 三、总务室。 四、人事室。 五、会计室。 六、政风室。 各课、室掌理事项,依照本所组织条例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业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提高车勤服务品质之策划。 二、业务督导考核案件之拟订。 三、各项会报及民意机构汇办案件。 四、旅客投书案件之处理。 五、各项旅游资讯及旅游合作业务之策划与执行。 六、车地勤业务督导。 七、服务竞赛案件之处理。 八、业务报告资料之汇编。 九、业务处理要点之拟订。 十、业务检讨会议之筹办与执行。 十一、各项服务改进案件之处理。 十二、业务经营及转型计划之拟订。 十三、车上供应饭盒分配车次之拟订。 十四、餐厅经营及饭盒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五、餐饮卖点之招租。 十六、月台餐盒叫卖业务之筹办。 十七、各种专车饭盒之筹办。 十八、车上饭盒品质抽查及评鉴。 十九、市场物价行情之调查。 二十、各项产品之研发行销。 二十一、营业报表之审核及登记。 二十二、各单位营收统计分析。 二十三、餐厅、饭盒反映意见之处理。 二十四、本所经管商业空间经营规划之拟订。 二十五、本所经管商业空间经营管理考核之拟定。 二十六、台北站停车场业务及设备之规划。 二十七、台北站停车场业务宣传。 二十八、台北站停车场业务考核改进。 二十九、网际网路业务案之处理。 三十、自动存物箱业务招租。 三十一、邮局租用车站相关业务服务。 三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供应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车站设置贩卖部、增设各业种商店之规划、招标。 二、各标租贩卖部、商店租金之收缴控管。 三、消费者对于各车站贩卖部、商店经营业务反映事项之处理。 四、各委讬经营贩卖部、商店之税籍设立与管理及信用卡刷卡机之设立与管理。 五、各委讬经营贩卖部、商店使用统一发票之控管及存根之管理。 六、各贩卖部、商店经营所需货品仓库之出租、管理。 七、各车站商业用电之设立、及提供各附业用电之电费分摊收缴与管理。 八、各车站场地短期出借厂商办理商品展售 (示) 及公益或慈善活动之拟办。 九、各车站场地短期出借之管理费、保证金收缴、退费之控管。 十、原自营贩卖部存余财产及委商制作商品存货帐目之管理。 十一、委销货品进销作业之拟办。 十二、各车站各项自贩机之规划、招标及管理。 十三、各车站自动柜员机、贷款机之规划、招标及管理。 十四、旅客列车时刻表之招标暨协助校对。 十五、旅客列车时刻表之销售控管。 十六、各项租金之催收及控管。 十七、电费周转金帐户之收支控管。 十八、铁路纪念商品销售之规划。 十九、消费者反映意见之处理。 二十、制作各项自动贩卖机、彩色快照机、自动柜员机等每期收入明细表二十一、制作委讬经营贩卖部每期收入明细表。 二十二、每月编制委讬经营贩卖部收入明细表、收入汇总表及经营使用费暂估结算清单并与厂商核对帐目。 二十三、每月汇总各餐厅委销货品 (由总所签约者) 销售数量列印 (一) 营业成本核对表。 (二) 供销货品月报表等 (三) 结帐清单总表 (四) 委销货品盘存进销月报表等供会计单位登帐。 (五) 结算清单供厂商结算货款。 (六) 货品营业月报表、异动资料核对表。 二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总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现金营收及有价证券之点收支付保管核销、收据之填发。 二、每日 (月) 现金结存报表之制作及与银行往来帐户之对帐、调节等。 三、本所员工薪金之请款、薪资及各项所得税扣缴申报及扣缴凭单之填发。 四、各项费用 (保险、退抚基金、互助金等) 之请款核销作业。 五、本所所属单位 (含全省外包贩卖部) 营业税之汇总缴纳及申报作业。 六、办理财务、劳务、工程公开招标案件前置作业及上网登录。 七、共同供应契约电子采购之下订。 八、办公事务用品之采购。 九、办公处室修缮、宿舍、财产管理。 十、公文处理系统业务之办理、监印、档案管理、密件管制及其他不属各课案件之签拟。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