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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提供及发布。 (三) 统计调查实施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研究分析。 (四) 统计工作稽核及复查。 (五) 应用统计分析报告之编撰。 (六) 统计书刊之筹编、印行及管理。 (七)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本局政风室分设一、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本局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建议。 (二) 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检讨分析。 (三) 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 (四) 政风兴革建议。 (五) 公务机密维护。 (六) 安全维护计划之拟订、督导及执行。 (七) 危害及破坏之预防。 (八) 协助处理陈情请愿。 (九)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政风法令之拟 (修) 订。 (二) 政风法令之宣导。 (三) 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 (四) 订定督导考核防弊措施、政风法令宣导之执行及缺失改进。 (五) 订定督导考核违反政风案件、政风检举案件之处理情形。 (六)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 (七)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其附属机构;副局长承局长之命襄理之。 第 18 条 总工程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各项技术业务,副总工程司襄理之。 第 19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协调本局各单位处理公务、文稿综合、核阅、代判及重要案件之管制事项。 第 20 条 各处、室、中心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并指挥监督各分支机构,副主管襄理之;科长承本单位主管、副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1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局长核定施行。 第 22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3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中心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4 条 本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5 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以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副总工程司、各处、室、中心主管、专门委员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出、列席。 第 2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