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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

[接上页]

  (二) 农业专科学校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土地,作为实习农场用地。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应有足够之教学、实习及特别教室或场所,与学校行政、学生活动所需之校舍及运动场地。
  
  (二) 新设学校申请立案时,校舍建筑应完成总楼地板面积达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并于核准立案之第二学年开学前完成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达一万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学校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应依下列不同类型,按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标准计算之:
  
  
┌───────┬──────────────────────┐
  
  │类型│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 (单位:平方公尺) │
  
  ├───────┼──────────────────────┤
  
  │商业类││
  
  │护理类│10│
  
  │语言类││
  
  ├───────┼──────────────────────┤
  
  │医技类││
  
  │药学类││
  
  │家政类│12│
  
  │艺术类││
  
  │体育类││
  
  ├───────┼──────────────────────┤
  
  │工业类││
  
  │农业类│14│
  
  │海事类││
  
  └───────┴──────────────────────┘

  
  三设备:
  
  (一) 应针对各类专科学校之特殊性质及各种课程之实际需要,备置足够之教学及辅助设备、图书、仪器标本及模型等;并应设立实习场所及各项设施 (如实习工厂、实习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当年教学之用。
  
  (二) 应设图书馆:并备置足够之基本图书、资讯、专门期刊及相关设备。四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且应具募款能力。
  
  (二) 应筹足设校基金新台币一亿元,存入银行专户。
  
  五师资:各科课程均应依有关规定聘请足额之合格师资;其员额,依教育部之规定。
  
  第 8 条
  
  私立大学校院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校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五公顷。
  
  (二) 农学院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土地,作为实习农场用地。
  
  (三) 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应有足够之教学、实习及特别教室或场所,与学校行政、学生活动所需之校舍及运动场地。
  
  (二) 新设学校申请立案时,校舍建筑应完成总楼地板面积达一万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并于核准立案之第二学年开学前完成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达二万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学校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应依下列不同类型,按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标准计算之:
  
  
┌───────┬──────────────────────┐
  
  ││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 (单位:平方公尺) │
  
  │类型├───────────┬──────────┤
  
  ││大学部│研究所│
  
  ├───────┼───────────┼──────────┤
  
  │文法商、管理及│10│13│
  
  │教育类│││
  
  ├───────┼───────────┼──────────┤
  
  │理学、护理及体│13│17│
  
  │育类│││
  
  ├───────┼───────────┼──────────┤
  
  │工学、艺术及农│17│21│
  
  │学类│││
  
  ├───────┼───────────┼──────────┤
  
  │医学类│23│29│
  
  └───────┴───────────┴──────────┘
  

  三设备:
  
  (一) 应针对各院、系课程之实际需要,备置足够之教学、辅助及实验 (习) 设备。
  
  (二) 应有图书馆,并备置足够之基本图书、资讯、专门期刊及相关设备。
  
  (三) 医学院应有教学医院;农学院应有实习农场。
  
  四设校经费及基金: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且应具募款能力。
  
  (二) 应依学校类型筹足设校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大学为新台币七亿元;独立学院为医学类新台币五亿元、工学类新台币三亿元、其他类新台币二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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