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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师资:各院、系课程均应依有关规定聘请足额之合格师资;其员额,依教育部之规定。 六学院、系、所:大学之设立,除应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外,至少应有十二个以上学系 (含单独设立之研究所) ,且应具备三个以上不同性质之学术研究领域。 第 9 条 单独设置之各级各类私立补习学校,其设立标准准用同级同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之规定。但分日间及夜间两部授课者,其教室得依总班级数,视实际情形酌减。 第 10 条 私立学校依法附设不同类别、等级之学校,其校地、校舍面积及基金,按学校规模、各学制别及类型学生人数比例计算之。 第 11 条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申请设立时,教育部得组成委员会审议其设立标准。 第 12 条 本标准修正施行前已依规定设立之学校,其校地面积未达本标准修正施行后最低标准者,得依本标准修正施行前原有之校地、规模继续招生。 第 1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