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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
【颁布时间】 2005-12-07
【实施时间】 2005-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和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已提足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已发生的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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