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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高法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5-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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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派员送达检察建议书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通过机要或者邮寄送达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在签收后及时将送达回执寄送至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7.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由受理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接受和分流。
  
  8.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认为该案件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复查,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后,应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时分流至相关部门,并告知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9.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案件,应当依照申诉复查案件的有关规定,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因故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的,受案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且说明原因。
  
  复查案件确需听证的,由复查该案的人民法院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由该人民检察院先行告知申诉人根据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参加听证。听证通知由复查案件的人民法院制发。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 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诉处理。
  
  10.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对相关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复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可能错误,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成立,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报请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批准,或者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11.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再审检察建议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再审的裁定书中,应当有“该案系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相关表述。
  
  12.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再审庭审活动。
  
  13.人民法院对依据检察建议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函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随附再审裁判文书。
  
  14.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对相关工作事宜处理完毕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15.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前,需借阅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卷宗(正卷)材料的,应当持借卷函及借卷人的有效证件,并严格依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借阅,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同时归还所借阅的卷宗材料;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时,借阅卷宗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16.本意见相关内容如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者,从其规定。
  
  17.本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18.本意见自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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