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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5-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
  
  第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四)根据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和更换运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五)对运营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及主要责任人的奖惩。(六)国有资产授权主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三章 运营机构
  
  第七条 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运营机构的权利。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2.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单位(企业)的分立、重组、改制以及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有支配权;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二)运营机构的义务。1.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调度的决定;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5.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与考核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二)检查运营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三)检查运营机构财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运营机构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五)检查运营机构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或者任免建议。(六)委托审计部门对运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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