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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研究改进教材教法,确能增进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程度。 (四) 自愿辅导学生课业,并能注意学生身心健康,而教学成绩优良。 (五) 推展训辅工作,确能变化学生气质,造成优良学风。 (六) 辅导毕业学生就业,着有成绩。 (七) 对偶发事件之预防或处理适当,因而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之损害。 (八) 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之全国校际比赛,成绩卓著。 (九) 其他优良事迹,足资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 (一) 处理教育业务,工作不力,影响计划进度。 (二) 有不当行为,致损害教育人员声誉。 (三) 辅导管教不当,致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四) 对偶发事件之处理有明显失职,致损害加重。 (五) 有旷课、旷职纪录且工作态度消极。 (六) 班级经营不佳,致影响学生受教权益。 (七) 在外补习、违法兼职,或藉职务之便从事私人商业行为。 (八) 代替他人不实签到退,经查属实。 (九) 对公物未善尽保管义务或有浪费公帑情事,致造成损失。 (十) 其他违反有关教育法令规定之事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奖: (一) 课业编排得当,课程调配妥善,经实施确具成效。 (二) 进行课程研发,有具体绩效,在校内进行分享。 (三) 编撰教材、自制教具或教学媒体,成绩优良。 (四) 教学优良,评量认真,确能提高学生程度。 (五) 对学生的辅导,热心负责,成绩优良。 (六) 办理教学演示、分享或研习活动,表现优异。 (七) 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各项活动、比赛,成绩优良。 (八) 担任导师能有效进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 在课程研发、教学创新、多元评量等方面着有绩效,促进团队合作。 (十) 其他办理有关教育工作,成绩优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诫: (一) 执行教育法规不力,有具体事实。 (二) 处理业务失当,或督察不周,有具体事实。 (三) 不按课程纲要或标准教学,或教学未能尽责,致贻误学生课业。 (四) 对学生辅导与管理工作,未能尽责,致发生事故。 (五) 有不实言论或不当行为致有损学校名誉。 (六)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上下课时间且经劝导仍未改善。 (七) 教学、训辅行为失当,有损学生学习权益。 (八) 其他依法规或学校章则办理有关教育工作不力,有具体事实。 前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记功、记过、嘉奖、申诫之规定,得视其情节,核予一次或二次之奖惩。 第一项奖惩报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规定,并应于核定之学年度内办理。 第 7 条 教师奖惩累计方式如下: 一、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 二、记功三次作为记一大功。 三、申诫三次作为记过一次。 四、记过三次作为记一大过。 前项奖惩同一学年度得相互抵销。 第 8 条 办理教师成绩考核,应组织成绩考核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学校教师年终成绩考核、另予成绩考核及平时考核奖惩之初核或核议事项。 二、其他有关考核之核议事项及校长交议考核事项。 第 9 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由委员九人至十七人组成,除掌理教务、学生事务、辅导、人事业务之单位主管及教师会代表一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本校教师票选产生,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任期一年。但参加考核人数不满二十人之学校,得降低委员人数,最低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当然委员至多二人,除教师会代表外,其余由校长指定之。委员每满三人应有一人为未兼行政职务教师;未兼行政职务教师人数之计算,应排除教师会代表。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但该校任一性别教师人数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员之任期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 10 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会议时,须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为决议。但审议教师年终成绩考核、另予成绩考核及记大功、大过之平时考核时,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为决议。 第 11 条 人事人员办理教师成绩考核前,应将各项应用表件详细填妥,并检附有关资料送成绩考核委员会初核。 第 12 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执行初核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受考核人数。 二、受考核教师平时考核纪录及下列资料: (一) 工作成绩。 (二) 勤惰资料。 (三) 品德生活纪录。 (四) 奖惩纪录。 三、其他应行考核事项。 第 13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