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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

[接上页]

  成绩考核委员会初核时,应置备纪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考核委员名单。
  
  二、出席委员姓名。
  
  三、列席人员姓名。
  
  四、受考核人数。
  
  五、决议事项。
  
  第 14 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完成初核,应报请校长覆核,校长对初核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叙明理由交回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得变更之。校长为前项变更时,应于考核案内注明事实及理由。
  
  第 15 条
  
  教师成绩考核结果,应于学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分别列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教师之成绩考核结果,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有疑义时,应通知原办理学校详叙事实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要时得调卷或派员查核,如认为考核结果不实或与查核所报之事实不符时,得迳行改核,并说明改核之理由。
  
  第 16 条
  
  教师成绩考核经核定后,应由学校以书面通知受考核教师,并附记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平时考核之奖惩令亦应附记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
  
  前二项考核,应以原办理学校为考核机关。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前条第二项迳行改核时,以该机关为考核机关。
  
  第 17 条
  
  教师成绩考核结果应自次学年度第一个月起执行。本办法所称薪给总额,系指次学年度第一个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给。但职务加给、地域加给,以考核年度最后一个月所支者为准。教师在考核年度内因职务异动致薪给总额减少者,其考核奖金之各种加给均以所任职务月数,按比例计算。
  
  第 18 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委员于审查有关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之事项时,应自行回避。
  
  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审查事项之当事人得向委员会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任务有偏颇之虞。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并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委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由委员会决议之。委员有第一项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审查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委员会主席命其回避。
  
  第 19 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教师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以公假处理。对于教师之成绩考核,应根据确切资料慎重办理,办理考核人员对考核过程应严守秘密,并不得遗漏舛错,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其影响考核结果之正确性者,并得予以撤销重核。
  
  第 20 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对拟考列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或申诫以上惩处之教师,于初核前应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
  
  成绩考核委员会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以书面通知审查事项之相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通知书中应记载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得否委讬他人到场及不到场所生之效果。
  
  第 21 条
  
  教师留职停薪借调期满归建时,其借调期间及前后在校任教年资服务成绩优良者,准予并计按学年度补办成绩考核。但不发给考核奖金。因案停聘准予复聘人员在考核年度内任职达六个月以上者,准予办理另予考核,其列册事由并应于备考栏内注明。任职不满六个月者,不予办理。
  
  第 22 条
  
  教师成绩考核所需表册格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23 条
  
  教育部依法定资格派任之高级中等学校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其成绩考核准用本办法之规定。但军训教官之晋级及军训教官与护理教师之救济事项,应依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不准用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条规定。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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