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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办事细则

[接上页]

  五职员兼职借调案件之拟办。
  
  六本署人事人员任免、迁调等案件之拟办。
  
  七职员服务、差假、勤惰之拟办。
  
  八职员考绩、奖惩、保障之拟办。
  
  九职员训练、进修、出入境之拟办。
  
  一○职员待遇、福利、保险之拟办。
  
  一一职员退休、资遣、抚恤之拟办。
  
  一二本署人事人员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一三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
  
  一四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署概 (预) 算之筹编与分配预算之编制。
  
  二本署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经费流用核报编拟。
  
  三本署工程及财物采购稽核小组秘书作业。
  
  四本署营缮工程及采购作业之监办。
  
  五预算经费之执行及收支事务之审核。
  
  六会计事务之处理及会计报告、绩效报告与年度决算之编制。
  
  七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
  
  八预算法令、会计制度规章之搜集、修正建议、拟议事项。
  
  九本署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一○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划经费之审核、拨款及保留。
  
  一一本署主管计划经费处理相关规定之拟订及辅导。
  
  一二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划执行机关帐务之查核。
  
  一三审计机关抽查各项计划抽查报告之处理。
  
  一四本署主管渔业财团法人预决算之审理。
  
  一五各项经费结存之核对及现金、财务查核。
  
  一六本署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
  
  一七公务统计报告之编送。
  
  一八本署统计制度之规划、研拟及改进。
  
  一九其他有关会计、岁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与宣导。
  
  二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考核奖惩之建议。
  
  四本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之审核。
  
  五公务机密之维护及泄密事件之查处。
  
  六人民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专案性机关安全维护之策划。
  
  八本署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3 条
  
  远洋渔业开发中心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渔场开发科:
  
  (一) 渔业资源调查探勘与规划。
  
  (二) 渔场开发、推广与辅导。
  
  (三) 渔业探勘船之营运管理。
  
  (四) 其他有关渔场开发事项。
  
  二资源评估科:
  
  (一) 表层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分析。
  
  (二) 底栖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分析。
  
  (三) 意外捕获及混获生物资料收集及分析。
  
  (四) 渔业观察员计划及任务之规划与执行。
  
  (五) 其他有关远洋渔业统计及资源评估事项。
  
  三渔业训练科:
  
  (一) 渔船船员教育、训练工作计划之拟订及执行。
  
  (二) 训练教育编审、讲师遴聘及课程编排事项。
  
  (三) 教学实习与电化教育资料之搜集、设计及制作事项。
  
  (四) 渔业训练船之营运管理。
  
  (五) 中长期加强推动职业训练工作之拟订及执行。
  
  (六) 训练业务之研究及改进事项。
  
  (七) 学员招训、生活及就业辅导。
  
  (八) 其他有关训练推广事项。
  
  四行政科:
  
  (一) 中心办公厅舍、训练设施及环境维护管理。
  
  (二) 中心财物采购、保管、工程营缮及船舶维护事项。
  
  (三) 中心文书、出纳及档案管理。
  
  (四) 船舶整补及渔获物处理。
  
  (五) 中心技工及工友管理。
  
  (六) 中心车辆、油脂、车库之管理及电话、水电之保养维护。
  
  (七) 学员平安保险。
  
  (八) 中心工作会报之纪录事项。
  
  (九) 中心其他有关行政事项。
  
  第 14 条
  
  驻外渔业人员承本署之命,并受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或指定机构首长之
  
  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渔船及船员在国外渔业基地作业之辅导及管理。
  
  二渔船船员在国外渔业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动。
  
  三渔船渔获物转载、运销等渔业文件之签发事项。
  
  四渔业财团法人、渔业团体、渔业公司及代理商驻外分支机构或人员之辅导及管理。
  
  五驻在国及临近国家之渔业情况、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搜集。
  
  六驻在国及临近国家进出口渔产品贸易市场之调查及报告。
  
  七促进与驻在国及临近国家之渔业合作、投资及技术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办之有关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署长、副署长不在署时署务之代理。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务上应随时提请署长、副署长注意之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组长、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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