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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职员兼职借调案件之拟办。 六本署人事人员任免、迁调等案件之拟办。 七职员服务、差假、勤惰之拟办。 八职员考绩、奖惩、保障之拟办。 九职员训练、进修、出入境之拟办。 一○职员待遇、福利、保险之拟办。 一一职员退休、资遣、抚恤之拟办。 一二本署人事人员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一三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 一四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署概 (预) 算之筹编与分配预算之编制。 二本署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经费流用核报编拟。 三本署工程及财物采购稽核小组秘书作业。 四本署营缮工程及采购作业之监办。 五预算经费之执行及收支事务之审核。 六会计事务之处理及会计报告、绩效报告与年度决算之编制。 七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 八预算法令、会计制度规章之搜集、修正建议、拟议事项。 九本署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一○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划经费之审核、拨款及保留。 一一本署主管计划经费处理相关规定之拟订及辅导。 一二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划执行机关帐务之查核。 一三审计机关抽查各项计划抽查报告之处理。 一四本署主管渔业财团法人预决算之审理。 一五各项经费结存之核对及现金、财务查核。 一六本署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 一七公务统计报告之编送。 一八本署统计制度之规划、研拟及改进。 一九其他有关会计、岁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与宣导。 二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考核奖惩之建议。 四本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之审核。 五公务机密之维护及泄密事件之查处。 六人民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专案性机关安全维护之策划。 八本署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3 条 远洋渔业开发中心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渔场开发科: (一) 渔业资源调查探勘与规划。 (二) 渔场开发、推广与辅导。 (三) 渔业探勘船之营运管理。 (四) 其他有关渔场开发事项。 二资源评估科: (一) 表层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分析。 (二) 底栖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分析。 (三) 意外捕获及混获生物资料收集及分析。 (四) 渔业观察员计划及任务之规划与执行。 (五) 其他有关远洋渔业统计及资源评估事项。 三渔业训练科: (一) 渔船船员教育、训练工作计划之拟订及执行。 (二) 训练教育编审、讲师遴聘及课程编排事项。 (三) 教学实习与电化教育资料之搜集、设计及制作事项。 (四) 渔业训练船之营运管理。 (五) 中长期加强推动职业训练工作之拟订及执行。 (六) 训练业务之研究及改进事项。 (七) 学员招训、生活及就业辅导。 (八) 其他有关训练推广事项。 四行政科: (一) 中心办公厅舍、训练设施及环境维护管理。 (二) 中心财物采购、保管、工程营缮及船舶维护事项。 (三) 中心文书、出纳及档案管理。 (四) 船舶整补及渔获物处理。 (五) 中心技工及工友管理。 (六) 中心车辆、油脂、车库之管理及电话、水电之保养维护。 (七) 学员平安保险。 (八) 中心工作会报之纪录事项。 (九) 中心其他有关行政事项。 第 14 条 驻外渔业人员承本署之命,并受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或指定机构首长之 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渔船及船员在国外渔业基地作业之辅导及管理。 二渔船船员在国外渔业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动。 三渔船渔获物转载、运销等渔业文件之签发事项。 四渔业财团法人、渔业团体、渔业公司及代理商驻外分支机构或人员之辅导及管理。 五驻在国及临近国家之渔业情况、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搜集。 六驻在国及临近国家进出口渔产品贸易市场之调查及报告。 七促进与驻在国及临近国家之渔业合作、投资及技术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办之有关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署长、副署长不在署时署务之代理。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务上应随时提请署长、副署长注意之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组长、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