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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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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8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19 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组、室、中心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组、室、中心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组、室、中心意见不同时,陈由署长、
  
  副署长核定之。
  
  第 20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1 条
  
  本署设主管会报,由署长、副署长、主任秘书、组长、主任及其他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 22 条
  
  本署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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