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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8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19 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组、室、中心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组、室、中心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组、室、中心意见不同时,陈由署长、 副署长核定之。 第 20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1 条 本署设主管会报,由署长、副署长、主任秘书、组长、主任及其他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 22 条 本署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