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4
【实施时间】 2005-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亮网建设:进一步加大全市灯饰亮化工作力度。加强对西宁灯饰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重点对新宁广场、中心广场、火车站、小桥大街、胜利路、五四大街、西关大街、东西大街、大众街、建国路等区域进行路灯、楼体、霓虹灯亮化。提高新建建筑物的灯饰亮化档次,全面改造市区道路和小区陈旧、破损的灯饰,突出一街一景,增强城市夜景的立体性和观赏性。整治电力、通讯等各类线网,实现主要街道管线全部入地。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继续加大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力度,保持房地产业投资较快增长。加强城市房地产业的区域布局规划和功能定位研究,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整合房地产资源,组建房地产集团,壮大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一级市场调控水平,大力发展以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不断优化住房结构,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大力发展环保节能型住宅,开发建设一批舒适典雅、优美洁净、安全方便的居住小区,加大城南新区生态示范城区开发建设力度,将西宁进一步打造成服务全省的“人居中心”。以城东区为重点,加快市区危旧房改造,完成300万平方米的危旧房屋改造任务。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完善各级房屋交易市场功能,实现住房买卖、交换、抵押、评估一条龙服务。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加快小区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同时,要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房地产开发及施工规模达到1800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3平方米。
  
  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突出商贸中心地位,大力发展商贸业,着重提升商业业态水平。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整合现有的物流资源,建设青藏高原现代化物流中心。进一步挖掘旅游业潜力,抓好旅游产品的开发,进一步打响“夏都”品牌,巩固和提高西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积极发展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挖掘河湟文化的深厚内涵,延续高原古城的文化脉络。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等各类服务业,完善休闲娱乐功能,推动餐饮、旅馆、交通运输等产业的整体联动,构建功能完善的第三产业发展新体系。继续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实现垃圾收集密闭化,公厕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卫生设施水平、使用功能以及建筑风格要与城市总体发展相协调。到“十一五”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城市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产业来抓,并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来通盘运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西宁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建设发展的领导,决策重要事项,研究和解决城市建设整体发展规划与管理、重点项目建设、政策配套和软硬环境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继续坚持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与督导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各区县要进一步重视城区和城镇建设工作,把城市化和城镇建设作为区域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和重点项目,督导省市安排的建设项目在本区域顺利实施。
  
  (二)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坚决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杜绝人为随意变更。加快编制区域性和片区建设的详细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前瞻性、指导性。凡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项目。加强城市发展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在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对城乡发展格局进一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发展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发展空间,深入实施扩市提位战略,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的城市发展格局。进一步拓展新的城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为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广阔的空间。提高旧城改造水平,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施旧城区联片开发,整体推进,停止旧城区零星插建。
  
  (三)加大土地储备与出让力度。积极经营城市土地,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效益。围绕“盘活存量,扩大增量”的思路,实行整片开发、整体出让,进一步加大土地收购与储备力度,增加土地储备规模,为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条件保障。根据西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完成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保障西宁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土地需求。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工业园区单位土地的投资强度,提高单位土地的利用效率。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的砖瓦厂予以关闭或异地搬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