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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人员考核及工作奖金发给办法


  第 1 条
  
  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加强所属事业机构 (以下简称各机构) 人事考核及奖惩需要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各机构主管,对其所属人员,应本综覈名实、奖优惩劣之旨、客观公平考核,作适当之奖惩。
  
  第 3 条
  
  考核区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于每年考核年度终了时举办,各机构人员正式任职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行之;考核细目由各机构订定报本部备查。
  
  二、另予考核:各机构人员于同一考核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核。但辞职、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者得随时办理之。
  
  三、专案考核:于所属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事实时,随时办理之考核。
  
  第 4 条
  
  平时考核与专案考核之奖惩方式规定如下:
  
  一、平时考核: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
  
  二、专案考核:
  
  (一) 一次记二大功者,应即依第九条所定考列甲等人员之奖励方式办理。
  
  (二) 一次记二大过者,应予免职或除名。
  
  在同一年度内,专案考核不得与平时考核之功过相抵销,平时考核之奖惩得相互抵销,并作为年度考核之参考;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度考核应列丁等。
  
  第 5 条
  
  各机构应视实际需要订定考核奖惩标准报本部备查施行。但记一大功、记一大过标准至少应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一大功:
  
  (一) 执行重要政令,克服艰难,圆满达成使命。
  
  (二)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绩效。
  
  (三) 抢救重大灾害,切合机宜,有具体效果。
  
  (四) 对于重大困难问题,提出有效方法,顺利予以解决。
  
  (五) 在恶劣环境下,尽力职务,圆满达成任务。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一大过:
  
  (一) 处理公务,存心刁难或蓄意苛扰,致损害机构或公务人员声誉。
  
  (二) 违反纪律或言行不检,致损害公务人员声誉,或诬陷侮辱同事,有确实证据。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害。
  
  (四)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贻误公务,导致不良后果。
  
  (五) 旷职 (工) 继续达二日,或一年内累积达五日。
  
  第 6 条
  
  专案考核之标准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二大功:
  
  (一) 针对时弊,研拟改进措施,经采行确有重大成效。
  
  (二) 对主办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
  
  (三) 察举不法,维护政府声誉或权益,有卓越贡献。
  
  (四) 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严重损害。
  
  (五) 遇案情重大案件,不为利诱,不为势劫,而秉持立场,为国家或机构增进荣誉,有具体事实。
  
  二、非有下列情形一者,不得为一次记二大过处分:
  
  (一) 图谋背叛国家,有确实证据。
  
  (二) 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损害,有确实证据。
  
  (三) 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
  
  (四) 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
  
  (五) 图谋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
  
  (六) 胁迫、公然侮辱或诬告长官,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
  
  (七) 挑拨离间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
  
  (八) 职员无正当理由,旷职继续达四日,或一年累积达十日;工员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
  
  第 7 条
  
  各机构办理年度考核,应组织考核委员会办理;各机构人员之考核,应由主管人员就考核表项目评拟,递送考核委员会初核,并经机构主持人核定。但非于年终办理之另予考核或长官仅有一级,或因特殊情形报经总公司核准不设置考核委员会者,除考核免职或除名人员应送经总公司考核委员会考核外,得迳由其长官考核。
  
  考核委员会对于考核案件,认为有疑义时,得调阅有关考核纪录及案卷,并得向有关人员查询。
  
  考核委员会对于拟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记二大过人员,处分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及申辩之机会。
  
  第 8 条
  
  年度考核总分以一百分为满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四、丁等:不满六十分。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惩戒处分。
  
  二、参加公务人员相关考试或升等训练之测验,经扣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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