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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5]104号
【颁布时间】 2005-11-03
【实施时间】 2005-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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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各华侨农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土地承包款等各项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确保华侨农场改制后职工的单位缴费落实到位,建立正常缴费制度。华侨农场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调整办法按所在统筹区域的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农场解决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就业期间不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不再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妥善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华侨农场积极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华侨农场,要认真组织发动职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证归难侨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切实缓解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华侨农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中央、省支持华侨农场各项社会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
  
  六、进一步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华侨农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权益,妥善解决华侨农场与周边农村的土地权属纠纷,对侵占华侨农场土地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省国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8号)的要求,督促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把华侨农场土地纳入地方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快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的边界勘测、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地方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场土地,要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七、切实维护归难侨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归难侨生活保障工作
  
  一要继续保持原华侨农场职工承包土地的方式不变。华侨农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愿意继续承包土地耕种的,华侨农场要以零租金方式给予照顾。在征用华侨农场职工承包的土地时,要参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在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整体利用开发中,要切实解决好原承包土地的归难侨的就业出路和后顾之忧问题。
  
  二要大力实施华侨农场同富裕工程。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和华侨农场要安排部分农场土地收益,用于归难侨居住地的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条件。在利用华侨农场土地招商引资和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农场兴建厂房出租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资金,作为被征地职工和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的补助经费,或通过成立互助社等方式运作分红给原农场职工,为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解决归难侨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
  
  三要继续加强对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的就业培训。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要将华侨农场职工纳入当地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将新成长劳动力纳入“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归难侨职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归难侨劳动力就业,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归难侨及其子女就业。华侨农场内的外来企业录用工人时,要按一定的比例招收农场原职工就业。省可选择在肇庆大旺、佛山迳口等近年内招工较多的华侨农场建立华侨农场就业培训基地,根据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对归难侨实行“订单式”就业培训。
  
  四要切实关心困难归难侨职工的生活,及时为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归难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八、更新思想观念,加快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解决华侨农场改制历史遗留问题,改变华侨农场贫困落后状况,提高归难侨生活水平,关键在于华侨农场加快自我发展。各华侨农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等、靠、要”思想,牢固树立自我发展、自我投入、自我经营、脱贫致富的观念,练好自强发展的“内功”,开拓进取,抢抓机遇,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千方百计加快农场经济发展步伐。要根据华侨农场的特点,因地制宜,努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不断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农作物品种结构,着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促进华侨农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华侨农场的区位优势、土地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大力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和壮大华侨农场第二、三产业,加快华侨农场工业化、城镇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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