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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5]104号
【颁布时间】 2005-11-03
【实施时间】 2005-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华侨农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把华侨农场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相关工作计划,推动华侨农场招商引资工作与本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发展。要重点办好肇庆大旺华侨农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佛山迳口华侨农场等重点园区,加大珠江三角洲地区对华侨农场的产业转移,在具备条件的清远英红等华侨农场兴办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为支持华侨农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兴办产业园区,华侨农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要予以倾斜。
  
  九、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持华侨农场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侨办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国家和省扶持华侨农场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近年来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发展等一系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中央和省扶持华侨农场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为全面了解扶持华侨农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审计厅选取部分市进行专项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通过检查和审计,进一步建立健全扶持华侨农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真正用在华侨农场和归难侨身上,真正发挥效益和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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