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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 3 条 所长综理全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秘书襄助所长处理事务;各单位主管人员,承所长之命,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办理各该单位事务。 第 4 条 本所职员服务,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5 条 本所职员办公时间依法令之规定。但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 6 条 本所职员每日到所办公应亲自签到、签退,或以电子刷卡方式为之,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期间内不得无故离勤,除因公外,不得在办公室内接见宾客。 第 7 条 本所职员请假,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 第 8 条 本所职员承办公文,应随到随办,依限办毕,不得延搁,其不能依限办毕者,应于事前签明理由,报经其主管裁可。 第 9 条 本所得随时举行所务会议,会商并检讨各种事项。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秘书、各单位主管、专门委员及简任导师出席。必要时,得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出席。 第 10 条 本所职员事务之分配,由所长决定之,并按事务之繁简配置各单位人员,各组职员于必要时,得派兼其他组室事务。 第 11 条 本所举办各项研习,应先将研习计划报请司法院核定。 第 12 条 秘书掌理事项如下: 一、各单位拟办文稿核转事项。 二、各单位工作之联系事项。 三、重要文件撰拟事项。 四、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处理事项。 六、工作计划之汇订及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七、各单位公务登记之催查汇报事项。 八、所务会议筹划事项。 九、业务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项。 十、公共关系与新闻发布事项。 十一、所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教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研习计划之规划及拟议事项。 二、训练委员会会议之筹划及执行事项。 三、研习课程之安排事项。 四、讲座之延聘及联络事项。 五、讲义之印发事项。 六、研习人员各项考试及成绩纪录陈报事项。 七、研习证书之核发及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护照之认证登记事项。 八、研习资讯系统建档事项。 九、研习成效之评估及检讨改进事项。 十、与其他研习训练机构交流联系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教务事项。 第 14 条 辅导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辅导计划之拟议事项。 二、研习人员教室、寝室、餐桌、乘车之安排事项。 三、与各班次有关物品之采购申请事项。 四、研习人员参观访问事项。 五、研习人员生活服务、管理事项。 六、研习人员体育、康乐事项。 七、研习人员报到、退训及请假事项。 八、研习人员各种集会及其他活动事项。 九、其他有关辅导事项。 第 15 条 总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习人员膳宿事项。 二、文件之收发、分配及缮校事项。 三、各项会议之筹划及纪录事项。 四、档案管理事项。 五、图书资料供应、管理及出版事项。 六、经费出纳事项。 七、财物购置、保管、发给事项。 八、环境卫生整洁及消防事项。 九、房舍营建、修缮及管理事项。 十、技工、工友之管理、调配、训练及考核事项。 十一、实物配给事项。 十二、印信典守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第 16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所人事法规之研拟事项。 二、本所员额编制、职务说明书及职务归系之拟办事项。 三、职员任免、迁调事项。 四、铨叙案件之拟办核转事项。 五、级俸之签拟、待遇标准之审核事项。 六、职员差假、勤惰之考查、登记及奖惩之核议事项。 七、职员考绩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八、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九、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事项。 十、职员保险及员工活动事项。 十一、各项人事资料报表之登记、填报事项。 十二、人事各项证明之核发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经费收支之审核事项。 三、营缮工程暨财物之监标、监验及内部审核事项。 四、现金与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五、收支、转帐、传票之编制与覆核事项。 六、各项帐簿之登录事项。 七、会计报表之编送事项。 八、会计凭证、簿籍、报表及会计档案之保管事项。 九、会计文书处理。 十、其他与会计业务有关事项。 第 18 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贪渎不法防弊措施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