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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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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电磁频谱建议与管理;频率、呼号之申请及分配。
  
  八、通信电子与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通信、电子、资讯安全之规划及督导。
  
  十、资讯管理作业维持费与标余款之运用检讨及管制。
  
  十一、资讯设备、合法软体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关通信电子资讯业务。
  
  第 15 条
  
  国军人才招募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招募计划之规划。
  
  二、国军招募策略与工作目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国军招募班队试务工作计划之规划。
  
  四、国军各班队招募工作之督导与执行。
  
  五、国军招募资讯化系统之建构、维护及管理。
  
  六、国军参加全国性大型招募宣导活动之统合。
  
  七、国军招募文宣之设计、制作与运用。
  
  八、国军招募新闻政策之规划、协调及处理。
  
  九、国军招募谘询服务专线与电子民意信箱之设置。
  
  十、国军招募通路与策略联盟工作之协调。
  
  十一、国军招募机构编装建议及任务职掌之规划及指导。
  
  十二、国军招募人力甄选、训练、奖惩与考核之执行。
  
  十三、国军招募预算之汇编、督导及执行。
  
  十四、其他有关人才招募业务。
  
  第 16 条
  
  留守业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留守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留守业务预算编列之审核、管制及签证。
  
  三、国军官兵因战、公、伤、死亡及一般死亡慰问金及抚恤令核发之执行。
  
  四、军 (遗) 眷特殊灾害救济、贫病困慰问金及遗族抚恤期满照护金核发之执行。
  
  五、军 (遗) 眷、无依军眷眷籍资料建立、管理及眷证核发之执行。
  
  六、国军官兵伤亡、失踪通报令发布之执行。
  
  七、国军官兵 (聘雇人员) 伤亡抚恤及抚恤金审核、发放之执行。
  
  八、国军示范公墓与各忠灵塔春、秋祭典、葬厝业务之管理及督导。
  
  九、官兵入祀忠烈祠作业之执行;国民革命忠烈祠中枢春、秋祭典之协调。
  
  十、国军官兵旌忠状核发之执行。
  
  十一、军人保险业务预算之编列、招标与法令执行、审查、建议及纠纷案件之处理。
  
  十二、大陆家属申领单身在台亡故官兵之保留恤权死亡保险给付案之审核及执行。
  
  十三、国军军车保险业务、招标、讲习规划之执行;军车肇事调处之协办。
  
  十四、战士授田凭据之审核颁发、登记管理、资料修正之执行;相关法令研订之建议。
  
  十五、国军官兵、编制内聘雇人员及其眷属、军校军费生、在恤遗族及无依军眷之全民健保业务之执行。
  
  十六、其他有关留守业务业务。
  
  第 17 条
  
  后备军人服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后备军人组训工作研究发展、法规、准则、编装之规划及建议。
  
  二、后备军人辅导组织设置与干部甄选、调整及委聘之执行。
  
  三、后备军人辅导干部教育训练、讲习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四、后备军人楷模、绩优组训顾问、研究发展委员、优秀后备干部、后备眷属楷模之选拔、表扬;卸任辅导干部表扬活动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五、动员连络官、连络员之训练、管理及运用。
  
  六、后备军人年度辅导工作会议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七、后备军人辅导组织各级工作会报 (议) 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八、后备军人连系访问与联谊活动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九、备役将官参访演训及文康证核发之执行。
  
  十、后备军人辅导组织协力重大灾害抢救之规划、督导与考核。
  
  十一、后备军人慰助、奖助学金、疑难协处、与特定人员服务、慰问 (助) 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
  
  十二、后备军人之陈情、申诉及法令解答服务之执行。
  
  十三、后备军人服务中心 (站) 之设置、运用及督导。
  
  十四、后备军人辅导组织有关之后备军人一般社团之协调及连系。
  
  十五、后备军人年计要员访查核校、连系服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与考核。
  
  十六、其他有关后备军人服务业务。
  
  第 18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规划、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19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0 条
  
  本办事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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