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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办事细则。 第 2 条 司令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部队及人员;副司令襄助司令处理部务。 第 3 条 参谋长承司令之命,督导人事军务处、情报处、警务处、后勤处、计划处、通信资讯处及主计处业务。 第 4 条 政战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导政战主任室业务。 第 5 条 督察长承司令之命,督导督察室业务。 第 6 条 本部设下列室、处,并得分组办事: 一、政战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军务处。 四、情报处。 五、警务处。 六、后勤处。 七、计划处。 八、通信资讯处。 九、主计处。 第 7 条 政战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计划之执行、研究及建议。 二、政治作战战备整备与训练、演习之督导及考核。 三、政战干部经管、政战编装、准则、业务手册编修之执行、督导及考核。 四、心理卫生、心理辅导工作之执行及督导。 五、政训文宣、康乐、政治教育、文艺活动之执行及督考。 六、心战战术研究、战具之研发、购置、维修与心战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七、军民关系、福利服务、劳军活动、慰劳慰问工作之研考、督导及执行。 八、全军性新闻发布、记者邀访、接待、采访与舆情搜整之协调及督导。 九、本部对立法院、监察院等国会事务之协调及连络。 十、军眷服务、老旧眷村改建、迁建、修缮工作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十一、其他有关政治作战业务。 第 8 条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战术、技术、教育训练、后勤补保、常规管理及军纪风气之督察。 二、重大专案性整备工程之勘查及建议。 三、专案检验及专题视察、督察之执行。 四、宪兵督察业务之研究发展。 五、宪兵官兵权益保障、军纪风气维护、财产申报、监办与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宪兵施政督察、绩效评核、缺失方案之研究与督考。 七、宪兵法律事务工作、军法教育、辅导诉讼、国家赔偿业务之执行、处理及督导。 八、宪兵准则发展之规划与编审。 九、其他有关督察业务。 第 9 条 人事军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务、人力规划、聘雇人事等计划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二、宪兵人事战备之研究发展、人力动员之协调及督导。 三、宪兵军官经历管理、各项教育、全时进修、终身学习、军售考选、教育投资、兼课教官、教师审查及出国命令核布之执行。 四、宪兵考绩、考核、勋奖与留守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五、宪兵旗章、军人礼节、内部管理之督导及执行。 六、宪兵兵籍资料建立、管理与人事资讯之督导及执行。 七、宪兵人员维持费计划之管制及执行。 八、上级与本部重要会报、机要业务之协调、管制及处理。 九、宪兵史政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宪兵业务、作业手册之编审。 十一、宪兵文书行政、文案卷管理与督导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钤盖。 十二、宪兵所属机构、部队单位印信、文电代字与特种信箱申请之管制及执行。 十三、本部公共关系、交际业务之执行。 十四、本部各项预算审核签证、出纳之执行。 十五、本部营区各项行政支援、营产维护及门禁管制之执行。 十六、其他有关人事军务业务。 第 10 条 情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情报政策、计划之规划及宪兵情报整备作业之执行。 二、军图业务与兵要等战场环境资料之搜整、研究及制作。 三、中共武警建军备战与发展状况之搜整及运用。 四、国际军事情报之交换及搜整。 五、侦照兵要情资与目标情报之处理及运用。 六、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反走私、反偷渡、反破坏等协力社会治安工作之规划及督导。 八、军法、司法警察勤务之导督及执行。 九、鉴识工作督导及鉴识技术之研究发展。 十、其他有关情报业务。 第 11 条 警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部队战备整备及特定演习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宪兵部队训练、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三、宪兵部队训练经费规划、分配、运用及训场、器材、用弹之分配、管制。 四、战情全般业务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五、宪兵情报传递、防台业务及紧急救难之支援、协调。 六、部队勤务、军纪维护、军车管制、查缉逃亡之督导及执行。 七、宪兵学校教育政策之规划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