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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其他有关警务业务。 第 12 条 后勤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建军发展、兵力整建 (后勤) 研究规划,与后勤编装、人事兵监、战备、动员整备及相关预算之督导、管制。 二、宪兵核定采购权责、国有公用财产、废旧不适用物资处理等补给事务之督导、执行;联合后勤补给、后勤资讯之协调、管制。 三、宪兵装备保修、整体后勤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四、宪兵运输作业与联合后勤运输支援之督导及协调。 五、宪兵工程、水电消防与设施之研究、规划、督导、管制;营产管理之协调。 六、宪兵后勤战力协调、督导、管制;物力动员整备执行、督导。 七、宪兵军医行政、医疗保健、卫生勤务、卫材补给、预防医学等各项卫勤战备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其他有关后勤业务。 第 13 条 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宪兵建军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主要武器装备之计划管理。 二、宪兵战略计划与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三、宪兵研究发展政策之研拟与有关各项工作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宪兵编制业务与人力管理制度之督导及执行。 五、宪兵各级指挥关系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厘订。 六、礼宾外事之规划及协调。。 七、其他有关计划业务。 第 14 条 通信资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通信、电子、资讯、电子战、资讯战、指管通资情监侦系统、通资安全等准则、作业程序、编装与基准配赋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战备整备有关通资电、资讯战装备设施与网路整合计划、投资审核及资源申请、分配。 三、通资电之研究发展、筹建、管制、分配、整体部署、汰除、换装政策规划、审查及督导。 四、通资电专长人员需求、运用与经管之审查及建议。 五、各类演训通资电规划之审核、督导及考核。 六、通信系统、设施 (公民营通信) 、勤务、保密装备、密钥管理与保密媒体之督导及管制。 七、电磁频谱建议与管理;频率、呼号之申请及分配。 八、通信电子与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通信、电子、资讯安全之规划及督导。 十、资讯管理作业维持费与标余款之运用检讨及管制。 十一、资讯设备、合法软体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关通信资讯业务。 第 15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16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 本办事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